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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222号

关于沙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沙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沙某某,女,现年28岁。被告苏某某,男,现年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明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