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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084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与邳潮阳电信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邳朝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彬。委托代理人刘伯平。被告邳朝阳。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与被告邳朝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21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宝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