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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458号

路云兰与张国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云兰,张国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路云兰,女,50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国兵,男,42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路云兰与被执行人张国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兵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账户存款2751.6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立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继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