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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165号

许家银、左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家银;左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65号申请人许家银,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大专学历,武定县田心兽医站技术员,住。被执行人左贵,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许加银申请执行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295号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7日前向申请人许加银支付400000元借款本金及承担案件诉讼费4030元,但被执行人左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左贵位于武定县上火山的养殖厂一处,养殖厂名称:永源养殖厂,有猪舍9间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但该财产短期内难以变现抵偿本案执行款,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字第1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饶一平

审判员  何东明

审判员  张志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