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杏民初字第00586号

崔美东与王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美东,王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崔美东。被告王珏。本院受理原告崔美东诉被告王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无法通知到被告,原告崔美东称起诉状载明被告王珏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小区41栋3单元6楼西户的住址为被告母亲家的地址,后又提供被告王珏婆家的地址,但上述地址均无法送达,经本院向上述地址的社区调查,被告并未在此居住。现查明被告的户籍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北营村南大街乙字2号西3排1号。

本院认为,经审查,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小区41栋3单元6楼西户并非被告王珏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艾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李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