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81-1号
原告:蒋昌霞,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高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陈婷,女,住址同高毅。
被告:徐小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昌霞诉被告高毅、陈婷、徐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昌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毅、陈婷共有的位于宣城市区**小区**幢***室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蒋昌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毅、陈婷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小区**幢***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