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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81-1号

蒋昌霞与高毅、陈婷、徐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昌霞,高毅,陈婷,徐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81-1号

原告:蒋昌霞,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高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陈婷,女,住址同高毅。

被告:徐小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昌霞诉被告高毅、陈婷、徐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昌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毅、陈婷共有的位于宣城市区**小区**幢***室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蒋昌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毅、陈婷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小区**幢***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