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杭萧瓜督字第72号申请人方建伟。被申请人马关水。申请人方建伟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马关水返还借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申请人方建伟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马关水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马关水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方建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案件申请费100元,由马关水负担。如被申请人马关水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金晓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