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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刘某某,住平泉县。被告纪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