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刘某某,住平泉县。被告纪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荣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刘某某,住平泉县。被告纪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