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江育坤,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平旺、王玉梅,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升均,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被告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显谋,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永财,总经理。
原告江育坤与被告代升均、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江育坤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代升均、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育坤撤回对被告被告代升均、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江育坤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叶小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甲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