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骆某1,男,汉族,2011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法定代理人骆某2,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被执行人叶天养,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佛南法执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叶天养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和粤E×××××的小型汽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天养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和粤E×××××的小型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叶伟玲执行员 李国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