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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58号

葛火林寻衅滋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华,葛火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葛火林,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关于葛火林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刑初字第6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逢文清、

代理

审判员李宸、徐创三人组成合议庭,由逢文清担任

审判长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葛火林在上海市范围内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其本人正在服刑。目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6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逢文清

代理

审判员  李 宸

代理

审判员  徐 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