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许国圣,扬州市江都区东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陆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翔 来自:
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许国圣,扬州市江都区东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陆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