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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74号

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许国圣,扬州市江都区东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陆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