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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执字第138号

贺国英与被执行人高晓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国英,高晓伟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福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贺国英,女,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个体,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高晓伟,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国英与被执行人高晓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晓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3福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

审判员 张 培 玉

审判员 郑 福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