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福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贺国英,女,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个体,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高晓伟,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国英与被执行人高晓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晓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3福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
审判员 张 培 玉
审判员 郑 福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