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唐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林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