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民初字第193号

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唐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林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