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士平,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小学文化,家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人郭士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士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量刑建议书,本院已依法向被告人送达。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8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宏敏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士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郭士平在其租住的昆明市官渡区嘀嗒客栈内,趁其他租客不在,盗窃被害人陈某放在房内的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后将电脑销赃。经鉴定,涉案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9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士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士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士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郭士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郭士平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士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彭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