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翁民初字第523号
原告:刘某,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侯某,男,38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刘某诉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要求调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伟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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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侯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翁民初字第523号
原告:刘某,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侯某,男,38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刘某诉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要求调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伟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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