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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523号

刘某与侯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翁民初字第523号

原告:刘某,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侯某,男,38岁,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刘某诉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要求调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伟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