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53号原告林爱月,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欧存华、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贵,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晶华,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晓斌,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何海宁,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月诉被告李宗贵、吴晶华、李晓斌、何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晓斌购置的坐落于潭城镇西康路南段东侧西航海滨城二期CD区(西航吉祥庐域)第X幢X号房(合同备案号为201423X)、登记在被告李晓斌名下的坐落于潭城镇西航路海坛名街(二期)龙山花园X幢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L20140X),对被告何海宁购置的坐落于潭城镇西康路南段东侧西航海滨城二期CD区(西航吉祥庐域)第X幢X号房(合同备案号为20142X)及坐落于西航西康路海坛名街住宅新区第X号楼X单元X号房(合同备案号为082X)予以查封,并提供登记在案外人王淑娟名下的坐落于潭城镇城东东宝庄东庄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岚建字第××号)作为担保,缴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林爱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对登记在被告李晓斌名下的坐落于潭城镇西航路海坛名街(二期)龙山花园X幢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L20140X)予以查封;2对被告李晓斌购置的坐落于潭城镇西康路南段东侧西航海滨城二期CD区(西航吉祥庐域)第X幢X号房(合同备案号为20142X)予以预查封;3对被告何海宁购置的坐落于潭城镇西康路南段东侧西航海滨城二期CD区(西航吉祥庐域)第X幢X号房(合同备案号为20142X)及坐落于西航西康路海坛名街住宅新区第X号楼X单元X号房(合同备案号为082X)予以预查封;4对登记在担保人王淑娟名下的坐落于潭城镇××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岚建字第××号)予以查封;5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东海
代理
审判员 林 霞
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巧萍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