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442号原告许日祥。原告蔡金海。原告蔡春根。委托代理人李杏珍,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毅。被告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和,总经理。被告苏州世缘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耀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日祥、蔡金海、蔡春根与被告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世缘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日祥、蔡金海、蔡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日祥、蔡金海、蔡春根负担。
审 判 员 刘辉云
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
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