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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442号

许日祥、蔡金海等与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世缘纺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日祥,蔡金海,蔡春根,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世缘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442号原告许日祥。原告蔡金海。原告蔡春根。委托代理人李杏珍,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毅。被告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和,总经理。被告苏州世缘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耀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日祥、蔡金海、蔡春根与被告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世缘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日祥、蔡金海、蔡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日祥、蔡金海、蔡春根负担。

审 判 员  刘辉云

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

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