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付占禹,男性,35岁,1979年7月17日,汉族,地址:农安县。诉讼代理人吕思佳,亲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肇源县龙祥佳苑B栋商服东侧。被告孙中庆,男性,35岁,1979年10月22日,汉族,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本院在审理付占禹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孙中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占禹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占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