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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0398号

游遵新与韩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游遵新,韩青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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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游遵新。被告韩青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遵新诉被告韩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遵新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遵新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遵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游遵新负担。

审判员  徐荣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秀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