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游遵新。被告韩青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遵新诉被告韩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遵新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遵新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遵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游遵新负担。
审判员 徐荣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秀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
游遵新与韩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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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游遵新。被告韩青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遵新诉被告韩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遵新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遵新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遵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游遵新负担。
审判员 徐荣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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