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3号原告张勇,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美斯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440682000244204。法定代表人梁志荣。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植少佳
审 判 员 黄馨栗
代理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