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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204号

孟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孟某某,女,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逯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