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孟某某,女,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逯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