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10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新安,男,1962年10月19日生。被告李素娟,女,1962年2月17日生。被告赵家明,男,1987年7月23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新安、李素娟、赵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云
审 判 员 刘笑月
代理
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