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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金初字第10号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新安、李素娟、赵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10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新安,男,1962年10月19日生。被告李素娟,女,1962年2月17日生。被告赵家明,男,1987年7月23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新安、李素娟、赵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云

审 判 员  刘笑月

代理

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