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初字第12号原告余相春,男,1961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泸州市,现住临沧。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蒲映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启槐,男,1965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园路。法定代表人蒋树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学好、朱盛军,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相春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相春以各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相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53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减半收取为23676.5元,由原告余相春负担。其条件符合司法救助情形,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建红
审 判 员 苏国权
人民陪审员 张绍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保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