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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1074号

朱昌平与高洁、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洁,刘刚,朱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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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洁,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个体工商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昌平,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高洁、刘刚因与被上诉人朱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双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洁、刘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洁、刘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洁、刘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为2330元,由上诉人高洁、刘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慧娟

代理

审判员 曹   健

代理

审判员 陈   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思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