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洁,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个体工商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昌平,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高洁、刘刚因与被上诉人朱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双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洁、刘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洁、刘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洁、刘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为2330元,由上诉人高洁、刘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慧娟
代理
审判员 曹 健
代理
审判员 陈 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思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