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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41号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顾志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朱加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