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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镇民初字第13号

陈碧珍与黄立机、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碧珍,黄立机,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英德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镇民初字第13号原告陈碧珍,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委托代理人卢子隆,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机,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冯光辉,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所在地: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开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家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英德支公司,所在地: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英州大道西新天地一期7座首层21-23号。法定代表人,潘念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碧珍诉被告黄立机、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英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碧珍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碧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碧珍负担。

审判员  陈志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