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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991号

彭正惠与阙基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正惠,阙基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991号

原告:彭正惠,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谭林,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阙基华,男,汉族,1994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鼎山大道600号津南花园A1栋1-3号。

负责人:杨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正惠诉被告阙基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正惠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正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正惠负担。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