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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5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赖有龙、刘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赖有龙,刘细妹,胡伟清,何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住所地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电信综合大楼。法定代理人陈某,该银行行长。被告赖有龙,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刘细妹,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胡伟清,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英德市,被告何翠英,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住所地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电信综合大楼诉被告赖有龙、刘细妹、胡伟清、何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万少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