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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291号

方开友与王跃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开友,王跃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方开友,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凤冈县何坝镇。委托代理人田景明,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跃晓,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凤冈县花坪镇。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开友与被告王跃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方开友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告王跃晓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开友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开友负担。

审判员 汪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