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271-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程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程某某水泥货款15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930元,由刘某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676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