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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271-1号

程仓龙与刘升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271-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程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程某某水泥货款15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930元,由刘某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676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