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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11号

原告袁江诉被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江,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袁江,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特别授权),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栋(特别授权),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小兵,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江诉被告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原告袁江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袁江承担。

审 判 员  陈发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曾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