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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374号

张传清与贺宝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张传清,贺宝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张传清,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艳萍,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宝庆,男,1962年10月8日生,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清与被告贺宝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清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清承担。

审判员  冯珍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