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张传清,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艳萍,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宝庆,男,1962年10月8日生,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清与被告贺宝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清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清承担。
审判员 冯珍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