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康先占,男,1944年2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康业会,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康业才,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康业琴,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康业法,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教师,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梁自台,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马柱,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李玉兵,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干部,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曹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先占、康业琴、康业法、康业会、康业才与被申请执行人梁自台、马柱、李玉兵、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日,分别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自台、马柱、李玉兵、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豫QT90**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其在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将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隐藏,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有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