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高x被告拓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雄兵
原告高x诉被告拓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高x被告拓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