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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7号

原告高x诉被告拓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x,拓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高x被告拓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诉被告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