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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240号

郭丽茹与魏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郭丽茹;魏长青;郭丽茹;魏长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郭丽茹,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魏长青,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郭丽茹诉被告魏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茹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丽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