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郭丽茹,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魏长青,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郭丽茹诉被告魏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茹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丽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