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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460号

陈德友与玉溪市康盛物流有限公司、甘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德友;玉溪市康盛物流有限公司;甘国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陈德友,男,194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赵怀宗,男,194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玉溪市康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李棋路**。法定代表人甘国康,经理。被告甘国康,男,52岁,住玉溪市红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友诉被告玉溪市康盛物流有限公司、甘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征收1450元,由原告陈德友负担。

审判员  柴进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秀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