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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惠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惠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惠远,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柏塘镇。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惠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49.9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献文

审 判 员  温觉忠

代理

审判员  赖瑜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锦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