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惠远,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柏塘镇。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惠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49.9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献文
审 判 员 温觉忠
代理
审判员 赖瑜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锦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