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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催字第1号

上海大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俊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上海大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大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申请人上海大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5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281285号”(票面金额为70000元、出票人宁波友嘉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周巷吉祥金属热处理厂、背书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大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3月2日)壹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大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 航

审 判 员  邵银银

审 判 员  邵成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谢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