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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三初字第71号

原告董玉胜与被告甘肃汉辅东方纸业有限公司、陕西汉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水汉辅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玉胜,甘肃汉辅东方纸业有限公司,陕西汉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水汉辅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董玉胜。被告甘肃汉辅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汉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枫叶苑北区6号楼2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李京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水汉辅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168号。法定代表人刘博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胜与被告甘肃汉辅东方纸业有限公司、陕西汉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水汉辅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8日,原告董玉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董玉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董玉胜25元。

代理

审判员  刘成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