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江门市鸿宝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伟宁,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其龙,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鸿宝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鸿宝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鸿宝饲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黄其龙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鸿宝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江门市鸿宝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治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雪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