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冠男,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济阳县垛石镇后王村村民,住该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判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崔晓宁,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冠男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冠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冠男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华强电子世界的某室的室内,使用华联购物超市、统一银座超市、鑫鑫数码、益益超市等为名称的多台P**机虚构交易,非法为他人套取现金共计8976985元,并以0.5%至1%不等的比例收取相关手续费,共获利3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冠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pos机刷卡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被害人袁某某、赵某某、吕某等三十余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冠男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赵冠男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冠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冠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财物有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王永革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