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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18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与张喜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负责人徐俊,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涛,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合兰,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信用卡客户经理。被告张喜华,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与被告张喜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喜华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对被告张喜华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君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