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民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张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涛,葛占峰,马学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占峰,男,汉族。原审被告马学凯,男,汉族。

上诉人张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涛经通知预交上诉费用,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涛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履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权家铄合议笔录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案情汇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