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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5号

申请人孟立法与被执行人付忠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立法,付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孟立法,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忠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张鸿鹏

审判员  李复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