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法执字第2300-2号申请执行人朱庆光。被执行人张思华。被执行人司继超。申请执行人朱庆光与被执行人张思华、司继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思华、司继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庆光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3月18日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韩 强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