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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民初字第1879号

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冯文、冯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冯文,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育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文,男。被告冯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文、冯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大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