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育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文,男。被告冯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文、冯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大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