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3109号申请执行人包育淦。被执行人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园区牡丹大道与工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杨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绪凯。包育淦与杨绪凯、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盱商初字第0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
一、被告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杨绪凯共给付原告包育淦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4年1月30日前的利息44000元,并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对第一项中的款项被告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杨绪凯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于2014年10月15日前偿还2014年1月30日前的利息44000元,于2014年1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前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
三、如被告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杨绪凯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包育淦有权对全部借款本息剩余未付部分申请执行,被告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杨绪凯另行承担5万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8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18元,由被告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杨绪凯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杨绪凯的一辆轿车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已被冻结,两处房产已被查封,两辆轿车已被查封,待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此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杨绪凯的一辆轿车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圣源塑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已被冻结,两处房产已被查封,两辆轿车已被查封,待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商初字第0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