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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4号

原告张勇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美斯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张勇,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美斯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4号原告张勇,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美斯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440682000244204。法定代表人梁志荣。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植少佳

审 判 员  黄馨栗

代理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