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黄佳豪,男,200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学生,住广水市。法定代理人黄某,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工,住址同上,系黄佳豪之父,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址同上,系黄佳豪之母,委托代理人何享成,广水市城郊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法定代表人张祖峰,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本卫,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代收执行标的。原告黄佳豪与��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明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佳豪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享成,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本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佳豪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李某诉称:2013年11月29日,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组织本校运动会,原告黄佳豪在场观看,之后原告黄佳豪去玩耍高低杠时不慎导致会阴部、及尿道受伤。原告黄佳豪受伤后送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要求转至武汉同济医院治疗,在同济医院共住院治疗28元,用去医疗费49066.65元,经广水市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黄佳豪人体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伤后恢复治疗期180天,一人护理60天;3、前期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数计算;4、后期治疗费用2000元(用于检查及尿道扩张)。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赔偿原告黄佳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609元。原告黄佳豪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黄佳豪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黄佳豪为黄某、李某夫妇之子及黄佳豪、黄某、李某均为农业户口。证据二:同济医院病情证明单、证明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证明内容1、证明原告黄佳豪伤后经诊断会阴部外伤、尿道外伤。2、证明原告黄佳豪伤后实际支付医疗费46653.65元及住院后到医院复查医疗费2413元,共计49066.65元的事实。证据三: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医学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费发票。证明内容:1、证明原告黄佳豪人体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伤后恢复治疗期为180元,一人护理60天;3、前期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数计算;4、后期治疗费用2000元(用于检查及尿道扩张)。证据四:交通费发票,证明内容:证明原告黄佳豪及其亲属为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辩称,原告黄佳豪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适用过错原则,原告黄佳豪受伤是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在原告黄佳豪受伤事件中无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责任,故应驳回原告黄佳豪的诉讼请求。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办学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材料,证明内容被告基本信息,学校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据二:安全工作汇总册。证明内容被告履行了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义务。证据三:运动会程序册。证明1、召开运动会期间,被告履行了安全管理工作责任;2、原告黄佳豪不属于运动员,应属于在场观众,原告黄佳豪高低杠受伤是其不服从管理个人行为所致。证据四:收条。证明1、被告在原告受伤时履行积极救治和协助通知原告亲属的义务;2、被告垫付医疗费8000元。证据五:领条、保险赔款单、医保结算单。证明1、原告取得保险赔偿金15580元;2、得到合作医疗补助款5060.94元。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和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四、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被告认为交通费的发生是事实,但要与救医发生的交通费有必然的联系要有发票来证明。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原告认为在形式上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义务没有落到实处。对有争议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没有发票依据,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标准,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三,
本院认为被告是能证明具备形式要件,但不能证明已尽责任和义务,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佳豪是被告广水市陈巷中心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2013年11月29日,被告广水市陈巷中心中学正在举行“第二十三届秋季运动会”,运动会安全纪律要求第二项规定,班主任要清点好本班学生及运动员的安全。运动员参加比赛,其它学生在现场观看,原告黄佳豪属在场观看比赛的学生,本日下午原告黄佳豪在场观看了一会,擅自离开现场,到操���高低杠运动器材上玩掉下,2点40分左右,原告黄佳豪从高低杠上掉下,致使会阴部受伤,及尿道受伤,后送住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当天转至武汉同济医院治疗住院14天,用去医药费26047.65元。2014年4月11日原告黄佳豪因排尿困难,再次到武汉同济医院作骶管麻醉下行腹腔镜检,钬激光尿道碎石+尿道狭窄切除手术,住院治疗14天,共用医疗费18198.13元。2014年12月4日原告黄佳豪经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原告黄佳豪人体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伤后恢复治疗期180元,一人护理60天;3、前期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计算;4、后期治疗费用2000元(用于检查及尿道扩张)。在原告黄佳豪治疗期间,被告广水市陈巷中心中学支付8000元医疗费。另查明原告黄佳豪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所投学平险是其监护人黄某、李某为其所投的商业保险。原告黄佳豪受伤后获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保险赔偿金15580元,获得广水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5060.94元。
本院认为:1、原告黄佳豪在开运动会期间,不遵守学校的纪律擅自离开(群体)运动场,到场外的高低杠上玩耍是造成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且原告黄佳豪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低杠的危险性和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70%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广水市陈巷中心中学正在举行秋季运动会,也是属正常的教学活动,原告黄佳豪离开群体导致受伤与被告广水市陈��中心中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广水市陈巷中心中学未完全尽到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2、原告黄佳豪所投学平险获得赔偿金15580元,及农合医疗补助金5060.94元都不能折抵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3、本院根据武汉同济医院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结论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黄佳豪各项费用依法核定为医疗费49066.65元(其中住院医疗费46653.63元,出院后复查医疗费2413元),护理费为23693元/年÷365天/年×60天=389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28天=1400元;交通费
本院认为原告黄佳豪二次到同济医院住院,出院后又多次到该院复查,本院酌情确定为4000元;伤残赔偿金为8867元/年×20年×20%=35468元,后期治疗2000元,法医鉴定费为1200���,共计各项为97028.65元。对原告黄佳豪的损失97028.65元应由被告广水市中心中学承担赔偿责任30%即29108.6元。4、对精神抚慰金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黄佳豪年龄幼小受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给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本院酌情认定为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佳豪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共计97028.65元,由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赔偿30%即29108.6元(给付时扣减已赔偿的8000元);
二、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偿原告黄佳豪的精神抚慰金4000元,上述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黄佳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黄佳豪承担1600元、被告广水市陈巷镇中心中学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明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建刚 微信公众号“”